十问十答|重磅!全面注册制来了!带来哪些影响?利好哪些板块******
文/陈康亮
靴子终于落地!
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历时4年之久,至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作为资本市场关注度最高的“一号工程”,全面注册制的实施意味着什么?哪些细节值得关注?新规将带来哪些影响?利好哪些板块?
国是直通车综合官方和权威专家、机构观点,推出“十问十答”:
全面注册制是什么?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主要标志是: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覆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覆盖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在改革思路上,把握好“一个统一”“三个统筹”。“一个统一”,即统一注册制安排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三个统筹”:一是统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二是统筹推进基础制度改革;三是统筹抓好证监会自身建设。
全面注册制是如何“诞生”的?
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吴晓求曾指出,2000年之前,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行政审批制。2000年之后推行核准制,核准制与额度制、审批制相比有巨大的进步,开始重视专家在股票发行审核中的作用。
2018年11月,官方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标志着注册制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创板公司上市交易。
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2020年8月24日正式落地。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揭牌开市,同步试点注册制。
总的看,经过4年的试点,市场各方对注册制的基本架构、制度规则总体认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发行人、中介机构合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更趋完善,市场结构和生态显著优化,具备了向全市场推广的条件。
全面注册制相较此前试点有何升级?
整合上交所、深交所试点注册制制度规则,制定统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制制度规则与上交所、深交所总体保持一致。交易所制定修订本所统一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
这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上交所、深交所主板。改革后,主板要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相应的,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与科创板、创业板拉开距离。主板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主板主要服务于成熟期大型企业。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作用。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全面注册制下,股票如何发行审核?
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此次改革对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做了进一步优化。
在交易所审核环节:交易所承担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责任,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在审项目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进行把关。
在证监会注册环节:证监会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机制有何变化?
变化主要发生在主板。本次改革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改进主板交易制度。主要措施: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改革从主板实际出发,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10%不变。主要考虑是,从实践经验看,主板存量股票及新股第6个交易日起波动率相对较低,10%的涨跌幅限制可以满足绝大部分股票的定价需求。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全面注册制如何把好“监督关”?
放管结合是注册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总的思路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在前端,坚守板块定位,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等各层面责任,严格审核,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不是谁想发就发。
在中端,畅通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退出渠道,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强化退市监管,健全重大退市风险处置机制。
在后端,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
全面注册制如何更好监督“公权力”?
在审核注册流程方面,建立分级把关、集体决策的内控机制,防范权力过于集中。
在业务监督方面,完善交易所权责清单,建立健全交易所内部治理机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质量。证监会内部也将强化内审部门对发行注册的业务监督。
在廉政监督方面,坚持和完善对交易所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从严管理审核注册人员、“两委”委员,坚决整治政商“旋转门”。
下一步,将建立发行人廉洁承诺机制,深入推进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建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过渡期如何安排?
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称,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前,中国证监会将按现行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主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交易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交易所开始受理主板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全面注册制有何影响?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荀玉根表示,一方面,全面注册制有利于改善 A股行业结构,在此前注册制改革试点的推动下,A股IPO项目数量和规模稳步提升,全面注册制下,随着越来越多新兴产业公司在A股上市,市场中“新经济”的比重进一步攀升,进而对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趋势形成助力。
另一方面,全面注册制推行后 A股估值和交易结构或将进一步分化。过去小市值公司也具备可观的“壳价值”,注册制使“壳价值”被极大压缩,从而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与基本面的联系。借鉴美股与港股市场交易向龙头公司集中的趋势,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深化, A股市场整体的交易结构或将持续偏向龙头公司,小盘股的估值溢价有望进一步压缩。
全面注册制利好哪些板块?
方正证券发布研报称,全面注册制落地利好券商,头部效应凸显。券商投行业务直接受益,全面注册制下,股票融资规模将会显著增加,带动投行业务收入提升,投行业务资源向头部券商集中现象明显,预计项目经验丰富的头部券商将更具竞争力;市场化定价更利好头部券商,券商投行由通道中介转向定价中介,投行实力更强的券商,更有机会获得优质企业资源,发行价更高,保荐费也就更高,同时由于跟投机制,合理定价及后续股价走势对于券商收益有较大影响;市场活跃度提升利好经纪业务、两融业务,预计伴随全面注册制落地,券商各业务条线收入将进一步增长。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